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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6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昌文与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平绕村村民委员会、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平绕村河贝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文,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平绕村村民委员会,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平绕村河贝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712号原告杨昌文,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现住望谟县。委托代理人杨进,贵州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平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祥,系该村治保主任。住所地: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平绕村东街组。被告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平绕村河贝组。负责人黄书电,系该组组长。住所地: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平绕村河贝组。委托代理人杨再权,望谟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文诉被告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平绕村村民委员会、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平绕村河贝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昌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杨昌文承担。审 判 长  韦腊梅审 判 员  刘文望代理审判员  雷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祖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