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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龙海与许志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龙海,许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郭龙海,男,2000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修文县。法定代理人郭祥(系郭龙海之父),贵州省修文县。法定代理人胡秀(系郭龙海之母),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许志成,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本院(2016)黔0123执9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郭龙海申请执行许志成健康权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许志成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志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郭龙海赔偿款2000元;且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郭龙海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口头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龙海的法定代理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