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XX仍、王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仍,王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仍(曾用名:张江伟),男,1993年10月15日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哈尼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红河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伟,男,1997年生于云南省蒙自市,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自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仍、王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仍、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XX仍、王伟到蒙自市凤凰路与龙井路交叉口,将停在路边一辆白色丰田牌轿车的左后车窗玻璃破坏后,将被害人龙某放在车内的一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850元。2.2017年2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XX仍、王伟到蒙自市毓秀路靠近红河大道处,将停在路边一辆金色大众牌轿车的后车窗玻璃破坏后,将被害人马某放在车内的一部白色华为牌手机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仍、王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XX仍、王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XX仍、王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的车辆损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XX仍、王伟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XX仍、王伟到蒙自市凤凰路与龙井路交叉口,将停在路边一辆白色丰田牌轿车的左后车窗玻璃破坏后,将被害人龙某放在车内的一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850元。2.2017年2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XX仍、王伟到蒙自市毓秀路靠近红河大道处,将停在路边一辆金色大众牌轿车的后车窗玻璃破坏后,将被害人马某放在车内的一部白色华为牌手机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XX仍、王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费用单、收据、侦查说明、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人类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龙某、马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XX仍、王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仍、王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XX仍、王伟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并造成车辆损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XX仍、王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二、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爱然人民陪审员 王爱香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