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彭加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加坤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50号罪犯彭加坤,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加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8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更第4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鼓山地区指派检察员李过、肖文俊,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民警邓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彭加坤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加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加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加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彭加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加坤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