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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昭通市蓝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富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昭通市蓝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昭通市蓝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建设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言,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国富,男,汉族,1960年1月6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再审申请人昭通市蓝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国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蓝盾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并非一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自2010年起就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至发生争议之时。申请人于2010年在公司实行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就已经终止。根据2015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七条第四项第二款“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的规定,申请人于2014年提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蓝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蓝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王桂萍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