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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西华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733号起诉人:山西华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献。委托代理人:牛怀军,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系公司总经理,现住古交市马兰滩腾飞佳苑工地。2017年7月10日本院,收到山西华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杨树周赔偿原告损失费288480元;判决被告书面道歉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起诉人在古交市腾飞路迎宾桥对面开发古交市”腾飞佳苑”一期工程两幢楼。起诉人将该项目一期工程主体建筑承包给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商将二次结构及抹灰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陶志军,本案被告施工二次结构工程并基本完工,但部分位置质量不合格,不具备交工条件。但2017年5月26日-27日、6月7日-8日,被起诉人杨树周两次带领四十多人封墙施工工地大门,阻碍运料车辆进出工地,断水断电,造成严重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山西华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停工造成的损失系第三人损失,而对公司直接损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华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青梅人民陪审员  樊 娟人民陪审员  阴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