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继喜、王根凤与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喜,王根凤,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喜,男,1947年2月2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根凤,女,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社会,任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负责人:姜海峰,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责人:杨军生,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继喜、王根凤与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照晋城市人民法院(2017)晋05民终484号民事裁定书,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44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红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