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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2017)黑0205刑初25号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5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雷。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昂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任传峰,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齐某(男,36岁)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崴子参加越野车拉力赛,因马某某将其排量为3.0的赛车借给杜某参加3.0排量以下的比赛,齐某得知后向组委会表示这样比赛不公平,自己的车队将放弃比赛,马某某听后便用其手中的赛车头盔打了齐某面部一下后转身离开。经鉴定,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伤残十级、伤后30日医疗终结。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出判处马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其量刑情节为坦白。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缓刑。辩护人王雷对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齐某同时参加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崴子举行的越野车拉力赛。当日11时许,马某某将其排量为3.0的赛车借给杜某欲参加3.0排量以下的比赛,齐某得知后与组委会进行交涉,表示这样比赛对选手不公平。此时,马某某也前来与组委会交涉,齐某表示自己的车队将放弃比赛,马某某听后便用其手中的赛车头盔击打齐某面部一下,然后离开。齐某于2016年5月28日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6月14日出院,被该院诊断为鼻面部外伤、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创伤性颅脑损伤、眼球钝挫伤、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牙震荡。2016年7月25日,经齐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诊断为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马某某的自然情况。3.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破获经过及马某某的归案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杜某、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8日,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崴子举行的越野车拉力赛的检录处,马某某因参赛车辆排量的问题与齐某发生争执,马某某用赛车头盔击打齐某面部一下的事实。(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8日11时许,其所在的车队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崴子参加汽车越野赛,其因参赛车辆排量问题在检录处与组委会进行交涉时被一陌生男子持头盔打伤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28日11时许,其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崴子越野车拉力赛的检录处,因参赛车辆排量问题与组委会交涉时,手持头盔击打齐某面部致齐某受伤的事实。(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319号鉴定书,证实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的事实。(六)视听资料DVD光盘1张,证实公安机关对马某某进行讯问的事实。经查,2016年12月5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57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因齐某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被评定为伤残十级;伤后30日医疗终结。在诉讼过程中,齐某对其所受损伤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5月10日,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齐医三院法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2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伤残九级(鼻骨骨折评定为伤残十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伤残十级、右侧眼眶内壁骨折评定为伤残十级,根据晋级原则规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应评定为伤残九级。);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出院后13天需1人护理;鼻中隔偏曲可行手术治疗,费用约壹万元左右,或按实际发生付给;误工损失日为90天;伤后3个月可以医疗终结。又查,2017年7月14日,马某某的近亲属肖冬雪与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肖冬雪代马某某赔偿齐某人民币130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齐某对马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法院对马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齐某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齐医三院法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2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伤残九级;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出院后13天需1人护理;鼻中隔偏曲可行手术治疗,费用约壹万元左右,或按实际发生付给;误工损失日为90天;伤后3个月可以医疗终结的事实。2.谅解书,证实马某某的近亲属肖冬雪代马某某赔偿齐某人民币130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齐某对马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法院对马某某从轻处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亲属能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齐某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齐某对马某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马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故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时充分考虑了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时没有考虑到的齐某右侧眼眶内壁骨折这一伤情,故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齐某所受损伤为伤残九级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江审 判 员  迟芳芳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新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