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乔兴银与宜都市红花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兴银,宜都市红花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81行初10号原告乔兴银,男,生于1948年3月23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潘龙井,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都市红花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组。法定代表人李先宁,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杜永生,湖北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乔兴银诉被告宜都市红花套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兴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兴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预收),由原告乔兴银负担。审 判 长 龚太阔代理审判员 江 帆人民陪审员 齐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锦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