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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吴川、丁小芳等与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吴川,丁小芳,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民初1574号原告:汪吴川,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丁小芳,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吴川,基本情况同上,系丁小芳丈夫。被告: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东路运输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14495345。法定代表人:吴加鑫,董事长。实际经营人:周勇,总经理。原告汪吴川、丁小芳与被告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吴川,被告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周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吴川、丁小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919元(自2015年5月31日起按已交房款369553元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起诉时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宁国市宁阳东路8号名人公馆1幢1单元302室商品房出售给二原告(夫妻关系),总价款为369553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5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逾期超过60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应自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按日向原告支付已支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2016年7月10日虽实际交付了房屋,但该房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根据《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交付期限”的补充约定,“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仅作为房屋实物交付日期,并不代表权证交付或综合交付日期”,因案涉房屋已于2016年7月10日实际交付,故之后不应再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汪吴川、丁小芳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汪吴川、丁小芳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案涉房屋实际交付后,是否因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应继续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审理认为,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交付期限仅为房屋实物交付日期,而非权证交付或综合交付日期;第二,逾期交房违约金仅系出卖人对买受人因未能按期取得房屋而产生相关利益损失的填补,本案中原告方已于2016年7月10日实际取得案涉房屋,之后已无该项利益损失,若继续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显失公平,故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诸多瑕疵,不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其可另行依法主张相关权利。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为:369553元×406天(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7月10日)×万分之二=30007.7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吴川、丁小芳逾期交房违约金30007.70元;二、驳回原告汪吴川、丁小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0元,由原告汪吴川、丁小芳负担211.50元,被告宁国市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