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森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森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森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555号福泰国际大厦9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苗延丽,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森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82民初18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恭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