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玉美与罗文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美,罗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美,女,1976年1月3日生,云南省南涧县人。被执行人:罗文清,男,1981年12月10日生,云南省南涧县人。陈玉美诉罗文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926民初521号民事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罗文清于法律文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玉美执行款485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罗文清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玉美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文清下落不明,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6执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迎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