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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子红与傅伟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红,傅伟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1669号原告:陈子红,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芬,女,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江山市,系原告妻子。被告:傅伟国,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江山市市区。原告陈子红与被告傅伟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工资欠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于2015年应被告要求在其养猪场工作。2016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20000元,双方约定其中10000元于2016年年底支付,剩余10000元于2017年年底支付,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伟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子红劳务报酬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傅伟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