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程习群、宋晋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程习群,宋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被执行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习群。被执行人宋晋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程习群、宋晋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梦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