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阿业与陈增娜、方文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业,陈增娜,方文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279号原告:陈阿业,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雯,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增娜,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方文岁,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陈阿业与被告陈增娜、方文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阿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阿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