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桐乡市洲泉镇众安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桐乡市洲泉镇众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83行审70号申请人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园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255839-0法定代表人张明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寓凡,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桐乡市洲泉镇众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众安村坝里组。法定代表人吕祥兴,该村主任。2017年5月7日申请人作出了桐国土资罚字[2017]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7年5月7日申请人作出的桐国土资罚字[2017]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于2017年5月7日作出的桐国土资罚字[2017]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3项,准予强制执行;二、由桐乡市洲泉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克钊审 判 员 王红娟人民陪审员 范 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嘉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