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渔峡口镇大田坡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渔峡口镇大田坡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罗方平,李晓玉,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长阳渔峡口镇大田坡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渔峡口镇古墓村(现双龙村)。组织机构代码:76067362-X。法定代表人:罗方平,经理。被执行人罗方平,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被执行人李晓玉,女,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被执行人罗胜,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长阳大田坡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罗方平、李晓玉、罗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长阳大田坡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即将关闭。该煤矿关闭后在政府有奖补资金,本院已送达提取裁定书,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关闭奖补资金到位后恢复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