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唐乐乐、陈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乐乐,陈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乐乐,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冰松,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念,女,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再审申请人唐乐乐因与被申请人陈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4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唐乐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俭审 判 员  霍凤玲审 判 员  黄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