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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邢台德纳诉融侨汽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540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邢台德纳车用轴承有限公司诉长葛市融桥汽配有限公司、栾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082民初2540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082民初2540号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行中“由被告长葛市融桥汽配有限公司、栾建中承担。”补正为“由被告长葛市融桥汽配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