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财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刚、吴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刚,吴亚,桐庐滨拓嘉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240号申请人:刘刚,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区。被申请人:吴亚男,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被申请人:桐庐滨拓嘉货运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董家路178号2幢2层217室。法定代表:谢东平申请人刘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浙A×××××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刚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浙A×××××号车辆,保全价值为300000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刘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冈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