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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烟台开发区京方家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烟台开发区京方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136号原告:武某某,女,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烟台开发区京方家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烟台开发区京方家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