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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玉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王步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异35号异议人(案外人):谢玉蓉,女,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新华南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85759344-X。负责人许国栋,行长。被执行人王步跃,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以下简称福安中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力源电机有限公司、王步跃、陈晓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王步跃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3幢3-1005号房地产,并张贴(2015)宁执字第788-3号公告。案外人谢玉蓉以享有租赁权为由对公告内容要求其腾退不动产部分提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谢玉蓉以与福安中行已经协商确认其享有讼争标的租赁权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谢玉蓉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玉蓉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