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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3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建民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35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金钟,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西外环农机销售处。被申请人:张建民,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张建民与赵金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鲁1422民初135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被告赵金钟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津县支行帐号为62×××43金额25031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现因查封的另一账户进账已达查封标的额,因此赵金忠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金钟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津县支行帐号为62×××43金额25031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世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前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