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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钟明与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叶有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叶有生,四川圣地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辜毓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4043号原告:张玉娟。被告:张凤印。被告:李明月。被告:张玉林。本院在审理张玉娟诉张凤印、李明月、张玉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林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家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