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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陈雄与黄美容、黄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陈雄,黄美容,黄孝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民初4938号原告:黄陈雄,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熙,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美容,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孝法,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陈雄与被告黄美容、黄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陈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美容、黄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陈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美容、黄孝法立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为34000元)。事实与理由:黄美容、黄孝法系夫妻关系,以急需资金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和2015年3月26日先后两次分别借款10000元和50000元,共计借款60000元整,约定每月按2%计算利息,并分别出具借款二份,承诺尽快归还。黄陈雄身为残疾人,多次催讨,但黄美容、黄孝法以各种借口至今拒不归还借款本息。上述借款系黄美容、黄孝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黄美容、黄孝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美容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和2015年3月26日两次向黄陈雄借款10000元和50000元,合计借款60000元,利息约定每月按2%计算。借款后,黄美容未支付利息。黄美容、黄孝法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黄美容、黄孝法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进行答辩并书面提供有关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婚姻状况证明以及黄陈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黄美容向黄陈雄借款60000元,有其书写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黄美容负有返还责任。双方对借款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属于不定期有息借贷,黄陈雄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此,黄陈雄要求黄美容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之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孝法与黄美容系夫妻关系,由于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黄孝法对黄美容的借款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美容、黄孝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美容、黄孝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黄陈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均按月息2%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被告黄美容、黄孝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亦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