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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守志诉上海慧净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守志,上海慧净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守志,男,194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慧净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89弄115号。法定代表人:施秀军,总经理。上诉人丁守志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8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守志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类纠纷案件,上诉人住所地在安徽省肥东县,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立即搬离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将房屋无损的归还被上诉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所涉不动产在上海市松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