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春霞与李国民所有权确认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霞,李国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199号原告:姜春霞,女,1976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国民,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姜春霞与被告李国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春霞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国民名下建筑面积为88.41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在价值2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姜春霞以5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国民名下的混合结构住宅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抵债、转让、赠与、毁损,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冻结姜春霞在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存单内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