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邱勇、韦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勇,韦军平,韦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邱勇,男,汉族,律师,被执行人韦军平,男,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被执行人韦胜国,男,律师,户籍所在地宜州市。申请执行人邱勇与被执行人韦军平、韦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勇于2017年3月27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67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共同偿还给申请人邱勇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韦军平、韦胜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韦军平、韦胜国除有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正在处置当中)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处置当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保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