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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班兴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建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兴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68号申请人:班兴均,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杰,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班兴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根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所申请的执行案件款已通过法院账户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该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执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科航审判员  贾立群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