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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梁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977号原告:孙某1,女,汉族,1980年1月1日生,现住址前郭县王府站镇。委托代理人:周荣新,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孙某2,女,汉族,39岁,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第二被告:梁某,男,汉族,40岁,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孙秋霞与孙晚霞、梁志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孙秋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孙秋霞负担。审 判 员  赵中奎人民陪审员  宋淑芬人民陪审员  张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重威—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