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梁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977号原告:孙某1,女,汉族,1980年1月1日生,现住址前郭县王府站镇。委托代理人:周荣新,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孙某2,女,汉族,39岁,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第二被告:梁某,男,汉族,40岁,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孙秋霞与孙晚霞、梁志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孙秋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孙秋霞负担。审 判 员 赵中奎人民陪审员 宋淑芬人民陪审员 张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重威—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