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安捷慧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安捷慧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1号3栋1单元1层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HGG5G。法定代表人:王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安捷慧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1单元3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GUY39。法定代表人:卢远平,总经理。上诉人四川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安捷慧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4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中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约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并非是“应当”或“只能”,属于约定不明,该条款无效,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景区,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双方约定管辖有效不当,但结论正确,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