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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83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吕娜、王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吕娜,王连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374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25号之一五洲大厦1-5层。负责人:陈春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娜,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连芳,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吕娜、王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130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汉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诗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