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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玉,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原审被告:吴式良,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李宝玉因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吴式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5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宝玉上诉称:本案系因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建设工程所引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据原审原告的诉请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不成,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故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