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司惩1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培华、仲伟标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华,仲伟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1230-2号被罚款人:杨培华,男,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罚款人:仲伟标,男,1961年12月25日生,汉族,诸城市昌城镇南初中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卫华与被执行人杨培华、仲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培华、仲伟标各罚款1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