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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许晓冬、刘福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许晓冬,刘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法定代表人颜健生(GANKHIANSENG),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晓冬,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刘福利,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执行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晓东、刘福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36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晓东、刘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89,066.45元。但被执行人许晓东、刘福利未全部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邬传伟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院未执行标的额为向申请执行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89,066.45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02民初36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许晓东、刘福利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02民初363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党生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