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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与王昭海、洪翠平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王昭海,洪翠平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9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负责人:原建海,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凯祥,该银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该银行主任。被告:王昭海,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洪翠平,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诉被告王昭海、洪翠平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以其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77元,减半收取15288.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