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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财保47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珠海中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中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财保47至66号申请人:珠海中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42号1301C。法定代表人:邓正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洪,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仪,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南水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昌。申请人珠海中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系列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申请人珠海中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诉前保全,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珠海中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长 韩海滨审 判 员 钟宇峰审 判 员 林依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亮书 记 员 杨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