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小林、徐水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小林,徐水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29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唐小林,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水森,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唐小林、徐水森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唐小林、徐水森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针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清楚。另外,上诉人还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前述事实。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不具有鉴定基础的鉴定委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唐小林、徐水森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成都联合鉴定中心接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并出具成联鉴[2015]临字第1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小林、徐水森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该诉讼中主张相应权利,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唐小林、徐水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正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