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志玉与李红兵、成华区鑫红冰酒店设备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闵蓉)、成都嗨呗可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玉,李红兵,成华区鑫红冰酒店设备用品经营部,成都嗨呗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887号原告:王志玉,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李红兵,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华区鑫红冰酒店设备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309号6栋22、23号。经营者:闵蓉。被告:成都嗨呗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成都市郫都区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永兴西路336。法定代表人武佼佼。本院在原告王志玉与被告李红兵、成华区鑫红冰酒店设备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闵蓉)、成都嗨呗可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志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李红兵、成华区鑫红冰酒店设备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闵蓉)、成都嗨呗可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玉撤回对被告被告李红兵、成华区鑫红冰酒店设备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闵蓉)、成都嗨呗可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王志玉承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昭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