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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温连岭、白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连岭,白吉军,山东宏勋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温连岭,男,汉族,私企业主,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白吉军,男,汉族,私企业主,系山东宏勋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被执行人:山东宏勋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明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白吉军。申请执行人温连岭与被执行人白吉军、山东宏勋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50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白吉军、山东宏勋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温连岭借款8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由被告山东宏勋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白吉军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68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10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吉军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但系银行贷款保证金,无法采取扣划措施,于2017年2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白吉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号格蓝迪牌汽车一辆,鲁E×××××号宝马牌汽车一辆,鲁E×××××号速腾汽车一辆,因车辆抵押于他人处,尚未查找到车辆,无法进行处置。于2017年5月8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宏勋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口区安运东路以东、明河路以工业用地一宗,待查封案件处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了白吉军,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