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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哲与黑龙江汇泽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悦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哲,黑龙江汇泽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悦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学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9民初978号原告:袁哲,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国,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汇泽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冷智明,职务总经理。被告:哈尔滨市恒悦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29号恒祥大厦16层B座。法定代表人:王子源,职务总经理。被告:孙学钢,男,,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现住址不详。原告袁哲与被告黑龙江汇泽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悦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学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袁哲诉称: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汇泽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龙海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汽车公司”)于2014年8月16日签订《二手车代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永达汽车公司代为购买被告孙学钢2014年8月15日出售给被告哈尔滨市恒悦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悦二手车公司”)的车牌号为黑A×××××号奥迪牌汽车。原告2014年8月15日将购车款汇入被告恒悦二手车公司的指定账户,并于当日实际占有该车辆至今。因车辆违章罚款未处理完毕,原被告没有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致使被告孙学钢的债权人将该车辆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被告之间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且原告对所购置车辆拥有所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或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系原告要求确认案涉车辆系其所有的所有权确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证,被告永达汽车公司、恒悦二手车公司住所地均为哈尔滨市,被告孙学钢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服刑地不详,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辖区范围内。故本案应由被告永达汽车公司、恒悦二手车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相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思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