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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与胡德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胡德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0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383968。主要负责人:姜金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荃,男,该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男,该支行职员。被告:胡德诚,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与被告胡德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因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在案件庭审前提出撤诉申请,且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新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