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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执监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方朋超与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朋超,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监275号申请执行人:方朋超,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高志军,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朋超与被执行人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执行案件实际情况,为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4318号民事调解书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执行。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斌审判员 侯 勇审判员 许勇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