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士录、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录,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279号申请执行人:徐士录,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92T。法定代表人:向阳。本院因执行徐士录申请对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泓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