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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秀珍、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珍,王强,朱莹莹,张桂江,潍坊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秀珍,女,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朱莹莹,女,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张桂江,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37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秀珍与王强、朱莹莹、张桂江、潍坊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潍城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强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芙蓉街429号1号楼1-502室房屋(房产证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一套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一次保留价242400元抵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强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芙蓉街429号1号楼1-502室房屋(房产证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一套作价242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秀珍抵偿债务。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赵秀珍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赵秀珍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宋晓萍人民陪审员  窦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马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