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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陈守松与合肥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松,合肥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01行初40号原告陈守松等37户(名单附后)。委托代理人陈守松,男,汉族,1967年7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陈华宝,男,汉族,1992年8月29日生,系陈守松之子。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凌云,市长。委托代理人张锐,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陈守松等37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守松等37户委托代理人陈守松、陈华宝,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2月23日,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合复决【2016】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陈守松等户主张2003-2009年间被申请人作出的三次征地实施行为违法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且申请人未提出影响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证据。另外,本案中桥头××路与××路交叉口地块搭建围墙侵占土地的行为是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与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所致,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拆除围墙,恢复土地原貌,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陈守松等37户诉称,原告等人系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后沿村的村民。后沿村是一个自然村,在四固定时原是一个大生产组。在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后沿村分一、二两组,将全村所有土地平均分给两个生产组。沟、渠、塘、坝、埂基本平分,两个生产组耕地面积大致相当。上世纪农业税的税务繁重,村民在上报承包经营地证登记时,由于政府没有丈量统计,上报的承包地面积都小于实际丈量面积。2016年之前全村所有承包的土地曾进行过丈量和汇总,后沿村二组约365亩,后一组约388亩,合计后沿村约753亩土地。由于2003-2016年来后沿村的集体土地在被违法违规征收时的所有安置算法未按承包地的实际面积进行分配,而是按所有原住民的人口平均分配的,也就是说村民的承包经营地面积不论大小,不论有无,都能获得到同样的安置水平,因此全村每一个人对全村集体土地的任意地块都享有一定的所有权。2016年7月,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合法土地征收批文的情况下想要非法征收后沿村剩余两块合计约70余亩的自留地。在事发前,被申请人隐瞒我等原告,让本村的村民换届选举代表去签定同意征地的文件。并准备将603元/人的补偿款强行打入我等原告的账户上,这些换届选举代表并不是我等原告授权的全权受委托人,且没有委托书。我等原告知道这种代签和即将强行打款的行为后,坚决反对这种侵权行为。2016午7月28日,全村召开了一次村民大会,其会议内容是:村民组长告知全体村民,后沿村的剩余70余亩的自留地即将被镇政府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进行征收;讨论怎么去补偿村民们以及村民们还有哪些其他要求需要得到满足。然而会议中,村民们都反对此次违法征地行为,拒绝签署同意此次违法征地行为的文件。在会议中,村民们集体探讨了自2003至2016年的所有征地情况,有的村民公布了自身掌握违法征地的证据,村民组长公开说明涉及我村的大部分征地都是非法征收,根据有的村民提供的证据和村民组长的叙述,经过整理后,发现后沿村的绝大部分土地确实都是被违法征收的。在2003年至2016年,后沿村共发生过四次违法征地行为,分别是:1、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在2003年至2009年间,先后分三次征收后沿村土地71.68亩集体所有土地。其中违法多征69.54亩集体所有土地。2、2003年肥东二中扩建时,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和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非法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15.275亩。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又另外再次违法违规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0.372亩。合计15.647亩。3、2006年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违规征收4.72亩的后沿村土地卖于他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对外宣称此次征地是用于教育小区建房。4、2009年8月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678亩。征地单位分别存在违法行为如下:1、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在2003年至2009年间,先后分三次征收后沿村土地71.68亩集体所有土地。其中违法多征69.54亩集体所有土地。原告在2016年7月30日获取到2014年11月4日的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写给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报告》。该份报告内容如下:2003年至2009年间,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规划建设的需要,先后征用我社区后沿村土地合计71.68亩,用于桂王路、和平路,燎原拆迁恢复楼、卫校和城关医院建设,截止2009年12月31日上述土地共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面积为2.14亩,下剩69.54亩是按当时的补偿标准14150元/亩进行补偿的,现申请按照皖政地(2009)13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将69.54亩土地增补每亩8360元,计伍拾捌万陆百伍拾玖元(580659元)。该份报告足以说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多征69.54亩集体所有土地。另外,原告提供的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签订的三份征地协议也说明了违法违规征地事实存在。后沿村的几百位村民签署了一份材料。共同证明了:在征收过程中,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公开出示合法征地文件、未公开张贴公告、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我等村民的土地强行征收。原告的代理人曾在2013年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03年直至至今的所有涉及到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批文、征地公告、安置途径告知书、农转用批复、土地用途变更批复等,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在2013年8月14日予以回复:2003年直至至今涉及到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复只有两个,分别是《2003年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关于肥东县2005年第四批次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上所提的两个批复没有涉及到肥东县经××区××征收后沿村土地。因此,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2003年至2009年间,先后分三次征收后沿村土地71.68亩集体所有土地。其中违法多征69.54亩集体所有土地。2、2003年肥东二中扩建时,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和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非法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15.275亩。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又另外再次违法违规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0.372亩,合计15.647亩。原告曾在2013年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03年至今的所有涉及到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批文、征地公告、安置途径告知书、农转用批复、土地用途变更批复等,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4日予以回复:2003年至今涉及到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复只有两个,分别是《2003年第十九批欢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关于肥东县2005年第四批次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上两个批复不包括2003年肥东二中扩建时,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和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15.275亩。2009年8月征地时,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又将2003年肥东二中扩建时征地的补偿款重新拿回。也就是说2003年肥东二中扩建时的征地补偿款没有发放到原告手中。3、2006年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违规征收4.72亩的后沿村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对外宣称用于教育小区建房。该次征地没有批文没有公告,属于违法违规征地,原告提供了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关于教育小区用地的处理意见》以及丈量统计表。4、2009年8月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违规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678亩。该次征地涉及到两个批文:省政府【皖政地(2006)24号】文和【皖政地(补)(2006)470号】文。肥东县人民政府存在用过期失效的批复实施强行征她的行为。该批次土地原先均为农田,直至2009年7月还是作为耕地被耕种。征地行为发生时间为2009年8月份,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讨论时间为2009年8月21日。在批文下达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第十九项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肥东县人民政府明知以上两批文在2009年8月份征地时已失效,在未得到我等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仍强行进行征地,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征地后,也未按2009年的征地安置补偿办法将原告合法安置到位。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少批多征的行为,在组织实施征地行为的过程中,没有公开出示合法有效的征地文件、未公开张贴公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5、肥东县人民政府在未解决自2003年至2016年四次违法违规征收后沿村土地事件的遗留问题,如今又开始进行新一轮的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2016年8月下旬,位于桥头××路与××交叉口约××后沿村土地,在未得到村民准许、未出示批文、未出示公告、未出示安置途径告知书、未进行安置的情况下又开始实旌违法违规圈地推土的行为。在我村集体土地上新建围墙,土地种植原貌现已被破坏。原告就以上所述事件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告责令肥东县人民政府归还2003年至2009年违法征收的69.54亩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请求被告责令肥东县人民政府归还2003年肥东二中扩建时所违法征收的15.647亩集体所有土地,请求被告责令肥东县人民政府归还2006年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违规征收4.72亩的土地,请求被告责令肥东县人民政府归还违法征收678亩后园村集体所有土地,请求被告责令肥东县人民政府拆除2016年8月下旬新建在桥头集路与临泉路交叉口集体土地上的围墙,恢复土地种植原貌。2016年12月27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告主张2003年至2009年间的三次征地实施行为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且未提出影响其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桥头集路与临泉路交叉口地块搭建为墙侵占土地的行为。时间不正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所致,并非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要求确认肥东县人民政府无并拆除围墙,恢复土地原貌,不应支持,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且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1、原告通过对相关材料的整理,发现肥东县人民政府在2003年至2009年确实存在违法征地行为。在获取相关材料之前,肥东县人民政府、店埠镇人民政府对此事件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未公开公告,未出示批文,未合法安置到位。导致原告对事件了解不透彻,对征地单位的合法性不确定。直到2016年9月11日才知道飞东县人民政府在2003年至2009年存在违法征地行为。因此原告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并未超过复议期限。2、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第四个复议请求,2009年8月,肥东县人民政府、店埠镇人民政府、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678亩的事件,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存在明显行政不作为。3、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五个请求,肥东县人民政府是征地单位,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和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征地实施单位,即使后园村的该地块被圈占是肥东县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省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所致,但其目的是为了建设思辰家园。因此,肥东县人民政府要对此事件负责。4、被告作出行政复议适用法律条文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016年8月22日,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陈守松等户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8月26日,答辩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告知书,为更好的帮助被答辩人行使合法权利,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作了谈话笔录,告知被答辩人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依然存在的问题,后于2016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9月29日受理。2016年9月29日,答辩人向肥东县人民政府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肥东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因情况复杂,答辩人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决定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6年12月25日前作出。2016年12月23日,答辩人作出合复决[2016]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分别送达被答辩人和肥东县人民政府。二、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实体合法。2003年7月,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呈报包括陈守松承包经营户在内的38.858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2003年12月,合肥市人民政府以合政农转用(2003)162号农用地转用批复同意该呈报。2006年3月19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6]24号文批准,肥东县建设用地共23.5453公顷,其中店埠镇花园村后沿组44.736亩。2006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补)(2006)470号《关于补办肥东县2003年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38.8581公顷。2007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东政地【2007】14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对店埠镇花园社居委会后沿组亩土地进行征用。2016年6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6]673号《关于肥东县2016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在肥东县××镇镇龙塘社区、新安社区、瑶岗社区,店埠镇光大社区、花园社区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用地17.7821公顷。2016年8月15日,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花园社区思辰家园围墙工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桥头××路与××路交口部分区域搭建了彩钢板围挡。被答辩人在申请材料中提交的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承包经营权证与申请人申请书上的签字人数不一致,答辩人在《行政复议申请补正告知书》和《谈话笔录》中均已告知行政复议代表人,在收到申请人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仍然不一致,未见起诉书中所述王汝彩、陈义兰、张芳兰等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承包经营权证,无法认定该三人身份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综上,答辩人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主张2003-2009年间被申请人作出的三次征地实施行为违法已经远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主张的征地行为绝大多数已实施完毕,且地块现场早已施工建设完毕,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代表人陈守松在本次诉讼前曾多次提起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一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行初字00001号行政判决书、合肥市中级法院(2014)合行终字第00086号行政判决书,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行初字00030号行政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行终字第000177号行政判决书等判决书未支持被答辩人所称的“2003年起至2009年8月违法征收该居委会农村集体土地”,更佐证被答辩人早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未提出影响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证据。关于本案中桥头××路与××路交叉口地块搭建围墙侵占土地的行为,根据答辩人在行政复议阶段现场勘查及取证,系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所致,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拆除围墙恢复土地原貌,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答辩人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正确,合法有效,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补正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谈话笔录、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被告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证据2、提出答复通知书,证明被告受理后向肥东县政府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证据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书,证明肥东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答辩人作出答复。证据4、皖政地(补)[2006]470号批复、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面积表、建设用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坐标成果、东政地[2007]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二组征地费补偿到户清册》,证明原告复议申请中所涉土地已依法征收,用于城镇建设,三费补偿已一次性发放到位。证据5、肥东县政府提供的土地测绘图,证明原告承包地已被征收。证据6、原告主张征收实施行为违法的地块已经建设完毕的现状照片和部分施工许可证,证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超出申请期限。证据7、情况说明、工程承包合同及现场照片,证明原告主张的违建围墙占用土地非复议被申请人肥东县政府所为。证据8、部分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期限。证据9、决定延期通知书,证明被告依法延期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间。证据10、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11、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送达法律文书。证据12、法律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写给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报告》,证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2003年至2009年间,先后分三次征收后沿村土地71.68亩集体所有土地,其中违法多征69.54亩集体所有土地。证据2、《王汝彩同志的证明书》证明在2016年7月30日原告获取到《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写给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报告》说明原告自2016年7月30日才知道肥东县经开区管委会的违法征地事实。证据3、《村民联名签字的证明材料》,证明从2003年至2016年间涉及后沿村的征地,征地实施前和实施时未公开公告,未出示合法有效文件、全村村民未签收任何同意征地的文件,征地后没有被合法安置到位。证据4、《【东国土资(2013)282号】关于陈守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证明2003年至2013年间征收后沿集体土地的批复只有两个,分别是《2003年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关于肥东县2005年第四批次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的批复》,肥东县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在2003年至2009年多征69.54亩无批文,2003年肥东二中扩校征收15.647亩的后沿村土地无批文,2006年征地用于建设教育小区的4.72亩后沿村土地无批文。证据5、《肥东二中征用各组田亩及分配方案》证明2003年肥东二中扩建时,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和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非法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15.275亩,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又另外再次违法违规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0.372亩,合计15.647亩。证据6、《关于教育小区用地的处理意见》2006年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擅自同意将后沿村大路边田的4.72亩的土地卖于他人进行小产权房开发,并且对外宣称是用于教育小区建房,该次征地没有批文没有公告,属于违法违规征地。证据7、《周大明组长村民大会的会议讲话视频》,证明2016年7月28日后沿村村民群众大会,后沿村村民组长证实了是2009年8月份征收700多亩后沿村土地违法,且村民和村民组长都未签字同意征收。证据8、《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证明被告是2016年8月22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书,原告申请时间自原告知道肥东县政府违法征地时间之日起,未超出60日,就提起行政复议,因此,被告申请的时间未超出规定60日期限。证据9、《合肥市法制办的谈话记录》证明原告案件2016年8月22日被告就予以受到,并在2016年9月27日才予以受理的缘由。证据10、《后沿村民组周大明组长向村民公布了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给村民组的材料》证明该份材料原告获取的时间是2016年9月11日,在此之前原告有该份材料,周大明组长提供的材料和《【东国土资(2003)282号】关于陈守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和《关于肥东县2005年第四批次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征地范围,对比发现,证明肥东县政府在2003年-2009年确实存在违法征地行为。《后沿村丈量情况表》《桂王路、和平路征地补偿协议》、《新城开发区拆迁恢复楼征地补偿协议》、《金阳路建设征地补偿协议》、《肥东二中征用各组田亩及分配方案》、《关于教育小区用地的处理意见》、《肥东二中新增建设用地协议书》等一系列文件均属周大明组长提供。证据11、《后沿二组丈量情况表》证明2009年8月份丈量情况表反映后沿村被征收的各家各户实际土地丈量田亩都大于承包经营证上报田亩。证据12《后沿二组丈量土地汇总表》,证明后沿二组丈量土地为365亩,后沿一组未丈量实际土地面积与后沿二组大致相当,后沿村有700多亩土地是事实。证据13、《桂王路、和平路征地补偿协议》证明肥东县政府在2003年5月14日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以征地协议的方式进行实施征地工作,且没有批文,该两项建设并不发生在皖征地(补)【2016】470号批文下达的两年时间内。证据14、《新城开发区拆迁恢复楼征地补偿协议》证明肥东县政府在2003年6月16日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以征地协议的方式进行实施征地工作,且没有批文。证据15、《金阳路建设征地补偿协议》证明肥东县政府在2003年9月10日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以征地协议的方式进行实施征地工作,且没有批文。证据16、《花园学校的租地协议》证明后沿村民组土地被花园学校以租地协议的方式进行租地,后期被肥东县政府和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用以组代征的方式进行征收。证据17、《东访查字【2006】470号文建设项目中花园学校是批文批准前的违法建设,2006年元旦和3月经过肥东县人民政府和肥东县店埠镇政府的同意和协助下,用征地协议的方式进行征地建设的,结合《花园学校的租地协议》和《关于教育小区用地的处理意见》三证据可知,该区域的后沿村民组集体土地是被用以租代征的形式非法征收的。证据18、《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国土监字【2006】第14号),证明皖征地(补)【2006】470号文件建设项目中花园学校是批文批准前的违法建设,用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征地建设的。证据19、《御景花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原告2016年12月3日获取到合肥市中院陈守松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诉讼答辩状中《御景花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开工时间为2011年8月28日,具体用地时间远超过皖征地(补)【2006】470号批文下达两年时效。证据20《文一托斯卡纳小镇施工许可证》证明原告2016年12月3日获取到合肥市中院陈守松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诉讼答辩状中《文一托斯卡纳小镇》最早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该土地涉及土地在【皖征地(2006)24号】批文范围内,具体用地时间超过皖征地【2006】24号批文下达两年时效。证据21《肥东二中新增建设用地协议书》,证明肥东二中扩校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后沿村民组土地仅用协议书就将土地进行征收,此次征地违法,没有征地批文。证据22、《2009年8月份征地前,后沿村剩余土地的卫星图》,证明2009年8月份征地前,皖征地(补)【2006】470号批文和【皖征地(2006)24号】批文范围内的土地均未进行征收,证明了《关于肥东县2003年第十九批次违法用地的检查》和《肥东县关于2003第十九批次呈报说明书》终,肥东县政府对上级机关所述项目单位已建成投产均为造价,有骗取批文的行政行为。证据23、《2009年8月21日分配方案讨论会议记录表》证明直至2009年8月21日,后沿村村民都未领取补偿款间接的证明了《关于肥东县2003年第十九批次违法用地的检查》和《肥东县关于2003年第十九批次呈报说明书》终肥东县政府对上级机关所述补偿款安置发放的说法均为造价,有骗取批文的行政行为。证据24、《关于肥东县2003年第十九批次违法用地的检查》证明肥东县政府向上级机关进行编辑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土地状况,以此,进行骗取批复的行为。证据25、《肥东县关于2003年第十九批次呈报说明书》证明肥东县政府向上级机关进行编辑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土地状况,以此,进行骗取批复的行为。现建成的项目与原呈报项目不符。证据26、《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陈守松的信访复查》证明了后沿一组有388亩,且2009年8月份给予后沿村民发放678亩的补偿款。证据27、《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陈守松的信访复核》证明2009年8月份后沿村民组一组全额贷款,后沿二组征地补偿款按290亩发放,被征57个自然户,当时已领53户,4户未领取。(其中57户不全是承包经营户)。证据28、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29、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30、原告身份证。证据31原告成本经营权证。证据33、全权委托书。证据34、行政起诉书。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1、2、3、9、11、12无异议。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本案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肥东二中扩校征地时间是2003年,征地没有批文,征地是以征地协议形式征地工作的,至于三费补偿已一次性发放的行为,我们认为被告虽提供470号批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面积表、建设用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坐标成果、东政地[2007]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二组征地费补偿到户清册》以证明其观点,但该提供的材料不全,无法看出原告的土地是否全部在该批次范围内,被告的勘测定界图未提供,提供的证据不完整,不能断定原告的土地是否被全部征收,发放的补偿款,由于在补偿方案中无论村民的土地有无被征收的情况,土地是部分征收还是全部征收的情况均能获得人均3万的补偿款,这样的补偿方案不能说明原告的土地全部在该批次范围内,更不能认为原告的所有的土地被合法征收,所有土地补偿款全部领取。另,肥东县政府在2009年8月份征地前,未公开公示和张贴公告,原告及其村民未见到此公告。后沿村征地补偿到户清册出现代签代拿的情形,未经原告的授权委托,很多代签的签字时无效的。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明不了原告的土地全部在2009年8月份的征地范围内,该图无证明效力。对证据6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在2016年7月28日的村民大会得知的,在此之前,肥东县政府、店埠镇政府、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且未公开公告、未出示批文,导致原告对事件的事实了解不透彻,对征地单位的合法性不确定,直到2016年9月11日才知道肥东县政府在2003年-2016年存在违法征地行为。对证据7有异议,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围墙是为了肥东县政府征收此土地,建设思辰家园恢复楼,肥东县政府应对此负责任。证据8、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本案的焦点是2003-2009年三次征地实施行为违法,2016年搭建围墙行为侵占土地。原告提供的证据更加证明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期限。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4、8、9、17、18、24、25、26、27、28、30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原告陈守松等户向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2003年至2009年间,用2.14亩的土地批文征收71.68亩集体所有土地,非法多征用后沿一、二村民组的集体所有土地69.54亩。要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归还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2、2003年肥东二中扩建时,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非法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11.644亩。要求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归还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3、2009年8月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征收后沿村集体所有土地678亩。要求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归还违法征收的具体土地。同年8月26日,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陈守松发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告知书并对原告作了谈话笔录,告知其行政复议申请书存在的问题。同年9月27日收到原告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并于9月29日受理。9月29日,被告向肥东县人民政府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肥东县人民政府于10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11月26日,被告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决定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6年12月25日。12月23日,被告作出合复决[2016]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分别送达原告和肥东县人民政府。经查,2006年3月19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6]24号文批准,肥东县建设用地共23.5453公顷,其中店埠镇花园村后沿组44.736亩。2006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补)(2006)470号《关于补办肥东县2003年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38.8581公顷。2007年4月24日,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东政地【2007】14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对店埠镇花园委会后沿组亩土地进行征用。2016年6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6]673号《关于肥东县2016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将肥东县××镇镇龙塘社区、新安社区、瑶岗社区,店埠镇光大社区、花园社区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用地17.7821公顷。另查明:2016年8月15日,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花园社区思辰家园围墙工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桥头××路与××路交口部分区域搭建了彩钢板围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等户主张的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三次征地实施行为发生在2003-2009年间,其于2016年8月提起的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另原告主张的桥头××路与××路交叉口地块搭建围墙的行为,系店埠镇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所致,并非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经过合法的送达和延期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守松等37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琦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亚敏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原告陈守松经营户名单:陈守松,男,汉族,1967年7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陈圣华,男,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蔡自发,男,汉族,1947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蔡圣海,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蔡自权,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蔡自友,男,汉族,1949年11月13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平,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华,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艮,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韦俊宏,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一组。聂广运,男,汉族,1930年4月15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聂广根,男,汉族,1948年7月11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陈茂秀,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凤,女,汉族,1970年5月27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富,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平,女,汉族,1964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二组。聂广传,男,汉族,1934年1月17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金,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聂广开,男,汉族,1954年1月17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道坤,男,汉族,1942年1月11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芳,女,汉族,1962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徐锦英,女,汉族,1939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聂广华,男,汉族,1945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发,男,汉族,1971年3月14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聂广朋,男,汉族,1954年1月17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红,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郑国祥,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聂爱权,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聂爱民,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聂爱友,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明,男,汉族,1953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权,男,汉族,1959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俊,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静,男,汉族,1972年8月7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陈之芳,女,汉族,1949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贵,男,汉族,1948年5月12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周大伦,男,汉族,1951年6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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