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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慕维芳与张子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966号申请人慕维芳,女,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张子禛,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中原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民终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03月19日生效,因被执行人张子禛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慕维芳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执行款16548.83元执行到位,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民终5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慕维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子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