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子涵与被执行人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子涵,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903号申请执行人:肖子涵,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西安市周至县竹裕乡。被执行人: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车家壁立交桥旁。法定代表人:解承杰。申请人肖子涵与被执行人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7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