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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勤松与印玲伊、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勤松,印玲伊,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2243号原告:冯勤松,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婷,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玲伊,女,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沈健,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冯勤松与被告印玲伊、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勤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元,由原告冯勤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仁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