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221民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文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文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1706号原告: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额敏县益民路67号法定代表人:徐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文惠,女,汉族,现住额敏县。原告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文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原告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董文惠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董文惠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 微信公众号“”